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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建设目标: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 现货交易为补充
时间:2017-01-04 22:03:50  来源:  作者:

 实施意见提出,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参加跨省跨区交易。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及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11月30日,电改6个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电力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实施意见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
同时,《意见》具体将通过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等措施,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
在政策执行层面,《意见》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将先开展试点,建成包括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等较为完整的电力市场;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丰富品种,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力市场体系。
其中,电力市场将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区域电力市场包括在全国较大范围内和一定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两类。
全国范围电力资源配置依托于两大电网企业,全国较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实现,负责落实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促进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
一定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过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在相应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省(区、市)电力市场主要开展省(区、市)内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同一地域内不重复设置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含地方电网、趸售县、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下同)、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应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并在交易机构注册。参与跨省跨区交易时,可在任何一方所在地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
值得注意的是,现货市场建设还需时日。实施意见提出,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参加跨省跨区交易。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及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级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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