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点(六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三分开、一打破”——厂网分开、输配分开、电网企业主辅分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1.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力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垄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要求。
2.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3.“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4.“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的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目前在一县范围内营业区交叉的多家供电企业,应以各方现有配电网资产的比例为基础,组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可维持现状。
5.
了解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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