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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点(六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时间:2016-10-24 22:59:37  来源:  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069

1、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电力公司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由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政府不再相应设置电力体制改革领导机构,也不得自行制订或出台本地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2、为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正常生产经营外,有关各级国有电力企业资产重组、电站出售和其他资产处置问题,将纳入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筹考虑。目前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的,其已经变现所得的资金应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马凯同志

在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

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3〕779号

……

(三)为逐步实现竞价上网,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和准备工作

国发〔2002〕5号文件要求,到“十五”末,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竞价上网,运行新的电价机制。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在抓紧企业重组的同时,重点是围绕“竞价上网”所需各项条件,积极进行准备工作。一是抓紧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立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体系。二是积极开展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行。这项工作总的要求是要“积极试点、稳步推进”。要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选择试点单位、试点地区。三是随着电网企业改组整合,实行新的电网定价办法,包括近期要在输、配电业务仍为一体化经营的电网企业中,逐步实行输、配业务财务分开核算。条件成熟时,实行“输配分开”的改革。以上三项准备工作,都是实行竞价上网的必要条件。前两项工作由电监会负责,第三项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

国家三部委发出紧急通知

要求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

200386日,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国资改革[2003]37号文 ,发出关于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职工持股的改革,电力系统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形成了多元股东结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企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就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或国有非上市控股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包括职工自然人直接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三产”及多种经营等企业间接持股电力企业。

  二、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三、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办发[2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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